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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66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蘇俊達
劉珈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編│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號│/元) │ │/元) │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
│ │ │ │ │自100.07.01起 │4.67% │自100.08.01起至 │0.467%│
│ │ │ │ │至清償日止 │ │101.01.31止 │ │
│1 │26,655 │97.09.03│26,655 ├───────┼───┼────────┼───┤
│ │ │ │ │ │ │自101.02.01起至 │0.934%│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自100.07.01起 │4.67% │自100.08.01起至 │0.467%│
│ │ │ │ │至清償日止 │ │101.01.31止 │ │
│2 │27,000 │98.02.11│27,000 ├───────┼───┼────────┼───┤
│ │ │ │ │ │ │自101.02.01起至 │0.934%│
│ │ │ │ │ │ │清償日止 │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
│一、編號1 之利息,按年息4.67%計算;編號2 之利息,按年息4.67%計算。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率10%加付,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
└─────────────────────────────────────────┘
本金合計: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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