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661號
原 告 相治平
被 告 何世界
安娃鴻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11日上午9時24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