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1,湖小更(一),1,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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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更(一)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徐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新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新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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