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1,湖小調,135,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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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135號
即 原 告 陳穎哲
即 被 告 闕瑞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闕瑞一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139 之71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註:原定101年4月10日下午3時26分調解程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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