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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竣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宏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226-1 號1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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