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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曾谷蘭
訴訟代理人 陳智維
被 告 林詠澄
莊明錫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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