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原名南港一號公園專案
國民住宅社區)
法定代理人 施立民
訴訟代理人 黃永貴
黃光華
于貴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 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