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2,湖小調,253,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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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代 理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傅火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西湖鄉,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本院俱無管轄權,而原告聲請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核無不合,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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