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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1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帆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本件當事人既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帆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帆宇公司)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 號、廠牌:中華之小貨車一部(下稱系爭小貨車),並邀另一被告黃凌志充任連帶保證人,另約定租賃期間自101 年5 月22日起至104年5 月21日止,共計36個月,租金以每月為1 期,每期之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1,333元,以支票方式給付。
詎料,被告帆宇公司用以給付租金之票據竟於101 年9 月25日不獲兌現(第五期),原告遂依兩造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與第3項之約定,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被告等人終止車輛租賃契約及給付已到期未付租金與違約金等事。
然被告等人均置之不理,尚有106,862 元拒不給付。
依車輛租賃契約第9條第3項之約定,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失(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如附表所示)。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11,3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租賃契約書以及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2 年4 月1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102 年4 月16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雙方約定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以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11,3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110 元(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 項目 │ 金額 │ 計算法 │ 請求依據 │
├───────┼─────┼────────┼───────┤
│已到期之租金 │ 11,333元│ 第四期 │車輛租賃契約書│
│ │ │ │第9條第3項 │
│ │ │ │ │
├───────┼─────┼────────┼───────┤
│違約金(未到 │ 140,529元│(第6期至第36期 │車輛租賃契約書│
│期租金之總和 │ │11,333元X31期= │第9條第3項 │
│X40%) │ │162,656)X40%= │ │
│ │ │140,529元 │ │
├───────┼─────┼────────┼───────┤
│訴訟標的總金額│ 106,862元│11,333+140,529+ │車輛租賃契約書│
│ │ │-45,000=111,395│第5條第5項之約│
│ │ │元 │定,保證金4 萬│
│ │ │ │5 千元可直接抵│
│ │ │ │扣之 │
├───────┼─────┼────────┼───────┤
│ 遲延利息 │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車輛租賃契約書│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第7條 │
│ │ │按日萬分之5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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