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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溫培安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林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巿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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