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3,湖小,951,2015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九五一號
上 訴 人 張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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