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3,湖小調,105,201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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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市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台中
訴訟代理人 劉瑮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夏國英
陸瑞君
張尚鵬
戴國亦
邵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稱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甚至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原告於103年2月12日收受裁定後雖已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遲延利息起算表及被告等人各系爭房屋異動狀況資料,惟其迄至103年2月21日仍未補正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此有本院103年2月21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可考。

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補正事項不完全,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違法,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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