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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閻鏡伊 原住桃園縣八德市○○街00巷0弄0號11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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