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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即美洲美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張馥伃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本
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馥伃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對相對人依戶籍址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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