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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代 理 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特別股股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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