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勞小,3,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林心怡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104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 元,是原告確有溢繳500 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職權裁定准予返還訴訟費用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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