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238,2015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潮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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