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27,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原 告 蔡佳樺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依原告之陳述,原告似主張與被告成立契約者為「一抹微笑工作室」,但本院查詢「一抹微笑工作室」之負責人卻為華娜,並非原告,原告至遲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準備書狀說明其主張究竟為何?或說明其既非上開「一抹微笑工作室」負責人,為何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法律依據及證據。

準備書狀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上開2 址,並應於開庭時提出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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