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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32號
原 告 鄧美琪
法定代理人 劉秀英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鄧茵娜
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
黃達元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秉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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