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476,201507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靜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鵬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