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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陳堃彬
莊淑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堃彬於民國91至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莊淑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2 日與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合併,以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7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80,904 元,約定本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 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依教育部公告及規定即週年利率1.83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
然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借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就附表編號1 部分之借款,其利息應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 機動計算,附表編號2 部分之借款,其利息則應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
且借款人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
而被告陳堃彬於94年7 月畢業,依約上開借款應自95年8 月1 日起攤還本息。
惟被告陳堃彬除清償部分本息外,剩餘本息竟違約未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被告莊淑節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銀行放款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2 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教育部89年1 月12日台(八九)高(四)字第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30頁)。
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擬制自認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編│ 借款金額 │ 未還本金 │ 利 息 │違 約 金│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1 │54,850元。│21,239元。│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
│ │ │ │自民國103 年11│百分之1.│自民國103 年12│百分之0.│
│ │ │ │月1 日起至民國│83。 │月1 日起至民國│183。 │
│ │ │ │104 年5 月27日│ │104 年5 月27日│ │
│ │ │ │止。 │ │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5 │百分之5.│自民國104 年5 │百分之0.│
│ │ │ │月28日起至清償│536。 │月28日起至民國│5536。 │
│ │ │ │日止。 │ │104 年5 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6 │百分之1.│
│ │ │ │ │ │月1 日起至清償│1072。 │
│ │ │ │ │ │日止。 │ │
├─┼─────┼─────┼───────┼────┼───────┼────┤
│2 │126,054 元│48,694元。│自民國103 年11│百分之1.│自民國103 年12│百分之0.│
│ │。 │ │月1 日起至民國│83。 │月1 日起至民國│183。 │
│ │ │ │104 年5 月27日│ │104 年5 月27日│ │
│ │ │ │止。 │ │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5 │百分之4.│自民國104 年5 │百分之0.│
│ │ │ │月28日起至清償│48。 │月28日起至民國│448。 │
│ │ │ │日止。 │ │104 年5 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6 │百分之0.│
│ │ │ │ │ │月1 日起至清償│896。 │
│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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