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569,2015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569號
原 告 趙曉怡
訴訟代理人 郭源杰
被 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王永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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