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627,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627號
原 告 趙士明
被 告 林可鎮
法定代理人 林瑞煜
盧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如起訴意旨係對被告法定代理人林瑞煜、盧美齡二人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求被告法定代理人二人連帶賠償新台幣10萬元時,則請原告補正提出二份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或逕將起訴狀繕本二份送達被告二位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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