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63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小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李光正
鄭鼎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光正、鄭鼎暘之住所地分別在花蓮縣花蓮市、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抗告狀應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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