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813,2016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咪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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