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1217,201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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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季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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