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1309,2017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黃堅聘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易儒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竑羚
訴訟代理人 劉奕琦
丁圳
被 告 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訴訟代理人 吳漢輝
楊豊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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