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227,201603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誠起重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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