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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采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美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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