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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簡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鄭登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益、陳美萍、陳麗蘭、余番、謝麗美
、謝麗嬌、翁周成、翁廷誌、翁晧芸、吳宗輝、謝淑富、謝蕙如、謝志銘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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