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65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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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呂宗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係支付命令所載或104 年8 月20日民事起訴準備書狀所載,用以確定應適用之訟訴程序及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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