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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張修齊
被 告 王竹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
且依被告於另案所留存之通訊地址,其應自民國103 年間即以該「臺北市中山區」為住所。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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