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75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58號
原 告 林弘平
被 告 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郁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提出被告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冊,並應於上述期限提出準備書狀檢附相關證據及說明:㈠當初匯款新臺幣20萬元予被告之目的為何?係為購買第三人徐國揚在被告處之股份?抑或因被告增資成為其股東?或有何其他目的?㈡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馬費及代墊款。

準備書狀之繕本並應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於下次庭期時提出該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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