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765,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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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65號
原 告 李萱筑
王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之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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