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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66號
原 告 許濟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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