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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鑫禾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首鋒
訴訟代理人 黃堅種
矯學忠
被 告 曾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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