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87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鄭明傑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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