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簡,964,2016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訴訟代理人 許秀琴
林小嘉
吳鵬銘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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