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調,40,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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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正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耕宇即松展牙醫診所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均未附證物,請提出帳表清冊繕本或影本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以利本院審查有無管轄權。

四、依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請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或聲請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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