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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林子銘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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