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1040,2016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鄭書德
被 告 鄭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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