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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湖小字第 1102 號
上 訴 人 唐束真
上列上訴人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
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第 2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本院判決聲明異議,應視為有提起上訴之意。
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 1萬 5,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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