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1112,2017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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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丕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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