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1114,2016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11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 告 陳嬿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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