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1199,2017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湖小字第1199 號
原 告 萊茵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忠益
上列原告與莊森精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叁佰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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