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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緯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雯娟
被 告 施宗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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