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164,2016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緯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雯娟
被 告 施宗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藍 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