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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被 告 吳威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2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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