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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逸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世賢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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