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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朱鐵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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