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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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